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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:颱風受災 可申請稅務減免





莫拉克颱風過境,財政部表示,因颱風受災民眾可以辦理所得稅、營業稅、貨物稅、菸酒稅、房


屋稅、地價稅、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減免,請民眾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。




財政部表示,受災民眾如果要辦理所得稅減免,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


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。經核定後,得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


時,列報災害損失。




在營業稅減免部分,財政部說,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,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


請,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,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。




財政部說,受災廠商如要減免貨物稅,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,應檢具證明文件,依貨


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。




另外,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,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


請,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,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。




至於房屋稅減免部分,財政部說,房屋在災害中受創,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,向房屋所在


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。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,房屋稅減半徵收;毀


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,免徵房屋稅。




財政部表示,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,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


的土地,地價稅全免。




有關泡水車的處理,財政部說,汽車、機車(151cc)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,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


使用,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,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,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,


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。




財政部說,納稅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申報(請)方式有不明瞭之處,可就近向管轄稽徵機關


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-321、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-086-


969查詢。98080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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